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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保全和擔保
·什么是保全查封異議? ·債的擔保概述 ·擔保期限是多長? ·定金 ·到期債權采取訴訟保全時,第三人是否享有異議權? ·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概念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概念 ·債權人撤銷權的主體 ·抵押擔保債權優先受償范圍
·抵押擔保債權優先受償范圍 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不應當在抵押擔保債權所確定的優先受償的范圍一、參與分配是對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時,適用的特別執行程序,執行法院在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時,應當考慮相關
·對外擔保合同什么情況下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務人享有對于第三人的權利 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
·輪候查封與重復查封 輪候查封就是對其他人民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產,執行法院依次按時間先后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或者在該其他人民法院進行記載,排隊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化為正式查封的制度。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依判決的確定而產生,對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產生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即從行為開始時失去法律約束力。具體說來,債權人撤銷權的效力表現在如下
·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注意事項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概念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 債權人的代
·保證 (一)保證的概念(180) 我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作為債的擔保方式之一,是由主債
·行使代位權的注意事項 1、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債權人是行使代位權的主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是幫債務人向次債務人討債,而是自己作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
·對股權如何申請查封和凍結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對股權的查封和凍結的措施規定如下:51條: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
·貸款到期,保證人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保證合同對保證人來說是一種風險性較高的法律行為,即便是在無償擔保的情況下,保證人所保證的,不僅僅是保證債務人不逃避債務,更重要的是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承擔履行債務或者連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行使 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在訴訟上行使。之所以要求以訴訟的形式行使,是因為撤銷權對于第三人利害關系重大,應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查債權人撤銷權的主體,債權人撤銷權的
·查封異議申請書示例 異議申請人: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漢中門大街xx號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長委托代理人:xx律師事務所聯系電話:xx申請事項南京市xx區人民法院發布《南京市xx區人民法院公告》查封了被執行
·海事請求保全與財產保全 海事請求保全所指向的對象亦是被請求人的財產,這與財產保全是相同的。在實踐中往往有人將海事請求保全與財產保全相等同,認為海事請求保全是海事訴訟領域的財產保全,而事實上海事請求保全與財產保全在本質上是不同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種類(269) 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前,依照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筆金錢。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
·擔保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
·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是否要承擔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需要分情況確定,據南京律師110熱線84-110-110的資深律師介紹,即使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在有些情況下仍需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具體規定
·夫妻一方的擔保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考慮到配偶一方往往沒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并非所有擔保之債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擔保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重點要考量該債務是否與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關。
·保證人責任消滅的原因 保證責任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呢? 一、主債務消滅 當主債權因為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滅時,保證責任存在的基礎小時,因而保證人的保證責
·債權人撤銷權的主體 債權人撤銷權的主體,是指因債務人的行為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如果債權人為多數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也可由每個債權人獨立行使。不過,因債權人的撤銷
·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在日本、中國臺灣民法上,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如債務人仍怠于受領,債權人可代位受領。但債務人仍有權請求債
·擔保期限是多長? 為他人擔保,如無約定,擔保期限為債務到期后的六個月。 根據《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
·到期債權采取訴訟保全時,第三人是否享有異議權? 依照《適用民訴法意見》第110條之規定,到期債權的第三人對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該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到期債權的第三人享有異議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法院查封保全的特點 對動產的查封:《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和賦予了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的職權,但并沒有具體區別財產的不同形態。由于我國相關法律原則上對財產作出了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又因是否需要登記規定了不同
·什么是保全查封異議?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
·債的擔保概述 1、債的擔保,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在現代法上,債的擔保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此外,還存在反擔保。 2、債的擔保
·判斷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錯誤,不僅要看申請保全人的訴訟請求最終是否得 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賠償在性質上屬于侵權責任。判斷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錯誤,不僅要看申請保全人的訴訟請求最終是否得到支持,還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判斷申請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要根據其訴訟請
·對股權如何申請查封和凍結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對股權的查封和凍結的措施規定如下:51條: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
·保證 (一)保證的概念(180) 我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作為債的擔保方式之一,是由主債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依判決的確定而產生,對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產生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即從行為開始時失去法律約束力。具體說來,債權人撤銷權的效力表現在如下
·海事請求保全與財產保全 海事請求保全所指向的對象亦是被請求人的財產,這與財產保全是相同的。在實踐中往往有人將海事請求保全與財產保全相等同,認為海事請求保全是海事訴訟領域的財產保全,而事實上海事請求保全與財產保全在本質上是不同
·保證期間與保證責任承擔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而不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民法典》第692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
·到期債權采取訴訟保全時,第三人是否享有異議權? 依照《適用民訴法意見》第110條之規定,到期債權的第三人對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該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到期債權的第三人享有異議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保證人責任消滅的原因 保證責任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呢? 一、主債務消滅 當主債權因為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滅時,保證責任存在的基礎小時,因而保證人的保證責
·夫妻一方的擔保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考慮到配偶一方往往沒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并非所有擔保之債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擔保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重點要考量該債務是否與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關。
·擔保期限是多長? 為他人擔保,如無約定,擔保期限為債務到期后的六個月。 根據《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務人享有對于第三人的權利 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
·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
·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在日本、中國臺灣民法上,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如債務人仍怠于受領,債權人可代位受領。但債務人仍有權請求債
·債的保全概述 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概念 債權人的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債權人的撤銷權起源于羅馬法,名為廢罷訴權,因
·抵押擔保債權優先受償范圍 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不應當在抵押擔保債權所確定的優先受償的范圍一、參與分配是對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時,適用的特別執行程序,執行法院在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時,應當考慮相關
·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種類(269) 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前,依照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筆金錢。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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