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依判決的確定而產生,對債權人、債務人、第 三人產生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即從行為開始時失去法律約束力。具體說來,債權人撤銷權的效力表現在如下方面: 1.對于債務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尚未依該行為給付的,當然恢復原狀。已經依該行為給付的,受領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在存在給付物的物權復歸于給付人的情況下,產生具有物權效力的財產返還;在物權已不復存在的情況下,發生作價返還的效果。 2.對于行使債權人撤銷權人的效力 在日本、中國臺灣民法上,債權人撤銷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所受利益,并有義務將收取的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而無優先受償之權。但在我國,因在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中已經承認了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在債權人撤銷權采取折中說的背景下,撤銷權人有權就次債務人的給付優先受償。 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一切費用,系管理事務的費用,有權向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請求償還。 3. 對于其他債權人的效力 撤銷權人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而取回財產或替代原財產的損害賠償,歸屬于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按債權額比例分別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