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
合同對保證人來說是一種風險性較高的法律行為,即便是在無償擔保的情況下,保證人所保證的,不僅僅是保證債務人不逃避債務,更重要的是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承擔履行債務或者連帶責任。即使李某有詐騙之嫌,保證人首先要承擔責任,而不能以其“不知情”,“也是受害者”,“發生了詐騙犯罪,不以作為民事案件處理”為由,免除保證的責任。這樣才能體現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和公平原則。有利于從法律本質上體現擔保的作用。
由于有保證人擔保,金融機構基于對保證人的信賴,發放大量的貸款,但當借款人攜款外逃,下落不明,出借人追款無著,造成大量國有資金流失的嚴重后果,一旦出事,保證人往往以被保證人是詐騙犯罪,借款
合同不成立,保證
合同也不成立為由,拒負法律責任,鉆了法律的空子。這種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如不針對這種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加以遏制,就不利于保障借貸活動的正常進行,不利于穩定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