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候查封就是對其他人民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產,
執行法院依次按時間先后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或者在該其他人民法院進行記載,排隊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化為正式查封的制度。
輪候查封的輪候者的查封生效存在兩種情況,第一,前一順序已經生效的查封已經超過查封期間沒有續封導致查封失效,前一順序查封的失效時間就是下一順序輪候查封者查封的生效時間,查封效力的期間就是查封裁定中所確定的查封期間;第二,第一順序的查封者完成對查封財產的司法處置之后,余下的財產權益轉由下一順序的輪候查封者進行處置,在這種情況下,輪候者的查封生效時間就是第一順序的查封者的司法處置者轉移司法處置權的時間。
輪候查封的第一順序查封人進行司法處置后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的時候是否要求其他輪候查封者解封?
法院審判、
執行權存在唯一性和獨立性,“輪候查封”在性質上不屬于“查封”,它只有一種“預期”效力,輪候查封實質上沒有產生法律效力。所以第一順序查封者在進行查封財產的司法處置的時候不需要征得其他輪候查封者的同意,由于其他輪候查封者的查封效力并沒有實際產生,被處置的財產在過戶時也不需要其他輪候查封人的解封為先決條件。
《查扣凍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占有而消滅?!弊罡叻ā?a href=panjuezhixing/>
執行規定》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
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
執行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