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附義務的遺囑怎樣執行? 附負擔的遺囑是遺囑人要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滿足一定的條件后,方可繼承遺產的遺囑。遺囑執行人應當根據遺囑的要求,檢查繼承人是否滿足遺囑的要求,在繼承人提供了相關證據后,遺囑執行人按照遺囑要求將遺產移交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因此,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 ·什么情況下遺囑可以不用執行? 有些合乎國家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遺囑,可能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不能實際執行,這些遺囑有以下幾種情況:(1)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在遺囑繼承前已經死亡,該遺囑不能執行。例:高某立下遺囑,表示將從其遺產中拿出2萬元存款留給父母。但是,高某的父母先于高某去世。這種情況下高某所立遺囑沒有給付的對象,因而不能執行。(2)繼承開始時,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滅失,該遺囑不能執行。例:韓某立下遺囑,將私房兩間及房中物品留給其在國外留學的兒子。但由于 ·怎樣當好遺囑執行人? 遺囑的執行,是實現遺囑繼承的重要步驟,由于遺囑的執行發生在遺囑人死亡之后,遺囑能否按照遺囑人的本意執行,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切實得到保護,都與遺囑執行人密切相關。因此,要想當好遺囑執行人,就應當了解遺囑執行人的有關知識。第一,遺囑執行人的類型:(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矚執行人。”一般來講,由遺囑人親自指定的遺囑執行 ·代位繼承權的取得與喪失 由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可以看出,代位繼承發生的唯一原因是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最高院關于繼承法意見中28條又從反面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將代位繼承嚴格限制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情況。但如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如果生前做了繼承法第七條的行為,喪失了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代位繼承人是否也喪失繼承權呢?按照繼承法意見第28條的規定,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我國繼承法采用的是代位權說,既然被代位人已喪失了 ·代位繼承的根據 代位繼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繼承被繼承人,而不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繼承地位繼承。因此,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時,其直系卑親屬仍可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代其位而繼承。無繼承資格人的直系卑親屬,按無繼承資格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該法典第572條規定被繼承人未有任何遺囑,且繼承人中一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份按拋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的情形處理,即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和拋棄繼承,其直系卑親屬都可以代位繼承。我國臺灣民法第1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