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繼承被繼承人,而不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繼承地位繼承。因此,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時,其直系卑親屬仍可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代其位而繼承。
無繼承資格人的直系卑親屬,按無繼承資格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該法典第572條規定被繼承人未有任何遺囑,且繼承人中一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份按拋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的情形處理,即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和拋棄繼承,其直系卑親屬都可以代位繼承。我國臺灣民法第1140條規定,直系卑親屬中有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根據民法的基本原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繼承人自死亡時起,其民事權利能力終止,主體資格消滅,以主體資格為依歸的繼承期待權亦隨之消滅,繼承法律地位當然不復存在。因此,不管被代位人是死亡還是喪失繼承權,其代位人都不可能去代替一個實際上已不存在的法律地位進行繼承。代位權說違反民法關于自然人權利能力的基本原理,因而是不能成立的。固有權說主張代位繼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而繼承,可以有效克服代位權說的這一矛盾。
代位權說不能解釋,法律為什么規定某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直系卑親屬可以代位繼承,而另一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直系卑親屬則不能代位繼承。只有固有權說才能圓滿地解釋這一問題。
代位繼承人本來就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不過在被代位人生存時,按照“親等近者優先”的繼承原則,他(她)們被排斥于繼承之外,當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他們則基于自己的繼承人資格和權利,按照被代位人的繼承順序和應繼份,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法律關于哪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可以發生代位繼承的規定,實質上就是關于法定繼承人范圍的規定。因此,哪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卑親屬可以代位繼承,取決于立法者所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例如我國將繼承人嚴格限制在相互之間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的范圍內,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才發生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基于親系繼承和按支繼承這樣兩種繼承制度,沒有親系繼承和按支繼承,就不會有代位繼承。
親系繼承就是在血親繼承人中,按親系而不是按親等劃分繼承順序。例如直系卑親屬、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為三個不同的親系。親系繼承的特點是,第一,按親系劃分繼承順序,前一親系的所有成員的繼承順序在后一親系的人之前,只要前一親系中有一人繼承,后一親系的人就不能繼承;第二,同一親系的繼承人繼承
遺產時,親等近者優先。有親等近者,親等較遠者不能繼承。親等近者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即親等較遠者代位繼承。如果完全實行親等繼承制,即一概按親等遠近劃分繼承順序,就不會有代位繼承。完全按親系劃分血親繼承順序的國家,如德國、瑞士、美國等,代位繼承的范圍很寬,如前所述,每個親系中都可發生代位繼承。實行親系和親等相結合劃分繼承順序的國家,代位繼承的適用范圍窄。質言之,只有按親系確定的那個繼承順序,才可能發生代位繼承〔6〕。
所謂按支繼承,即在子女及其直系卑親屬這個親系之中,按子女的人數劃分為若干支,每個子女及其后裔為一支。
遺產在這個親系中按支分配而不是按人分配,每一支當中按親等近者優先的原則繼承。如果某一支中親等近者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只要這一支當中有直系卑親屬存在,該應繼份就不轉歸他支。其他親系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