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案件被發回重審后沒有申請退還二審案件受理費的,在上訴時是否可以不再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 不可以,《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該辦法第二十七條..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因此,已經交納過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的案件被發回重審后,預交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的當事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退還已交納的第二審 ·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屬于什么證據 首先,專家輔助人,具備某學科領域的專業知識,經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在法院同意情況下,到庭對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輔助其進行訴訟的人員。——百度百科由此可見,專家輔助人是由當事人申請的,而不是由法院指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有專門知識的人”司法實踐中一般稱之為“專家”“訴訟輔助人”或“專家輔助人” ·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可以直接作為定案根據嗎? 不可以。《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有專門知識的人”司法實踐中一般稱之為“專家”“訴訟輔助人”或“專家輔助人”,是指在科學技術以及其他專業知識方面具有特殊的專門知識或者經驗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一至二名 ·專家輔助人可以參與專業問題之外的庭審活動嗎? 不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專業問題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四條也同樣規定:“審判人員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對鑒定意見質證或者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之外的 ·搭順風車出車禍,誰擔責? “好意同乘”是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符合友善、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典》制定前,尚無關于“好意同乘”的明確法律規范。《民法典》首次對“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確規定,如果搭順風車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員受傷或死亡,責任分劃定分兩種情況:1、搭乘人免費搭乘,車主在有違章等過錯情形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2、搭乘人付費搭乘,視為車主有營業目的,應對搭乘人的人身及財產損失承擔法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好意人無營利目的,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