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
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
上訴的,分別預交。
上訴人在
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 7 日內預交。”該辦法第二十七條..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
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因此,已經交納過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的案件被發回重審后,預交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的當事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退還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民事訴訟法》..百一十八條..款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綜上可見,如果案件經重審后,當事人不服提起
上訴,則應當再次預交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案件經重審后,當事人不服判決而再次
上訴時,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等規定重新交納第二審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