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輔助人可以參與專業問題之外的庭審活動嗎?
不可以。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專業問題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四條也同樣規定:“審判人員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對鑒定意見質證或者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所以專家輔助人在法庭上的活動限于專門性問題相關范圍,專門性問題之外的其他問題,專家輔助人不能參與。在法庭涉及專門性問題事實調查結束后,應當責令專家輔助人退出審判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