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權利解讀——傳播權 傳播權指著作權人享有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權利。傳播權包括表演權、播放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等內容。 播放權主要指著作權人享有將其作品在電臺廣播、電視臺播放、互聯網傳播和通過放映機、擴音器等設備播放的權利。著作權法第10條(十)規定了放映權,(十一)規定了廣播權。著作權法第10條(十二)規定了互聯網絡傳播權。放映權、廣播權、互聯網絡傳播權都屬于播放權。 &n ·權利解讀——演繹權 著作權中的演繹方法,主要指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編輯和攝制。作品經演繹后,產生演繹作品。著作權中的演繹權包括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整理權、編輯權和攝制權。 (一)改編權 改編權指改編作品的權利。改編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不改變作品原來類型而改編作品,如將長篇著作縮寫為簡本。二是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情況下將作品由一種類型改編成另一種類型,如將 ·權利解讀——復制權 復制權又稱重制權,是著作權財產權利中重要的一項權能。 我國著作權法原第52條修改為:“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利。”去掉了“臨摹”。臨摹,據辭海解釋,泛指以名家書畫為藍本,模仿學習。臨摹也一種復制,雖刪除但其仍含于“等方式”的“等”之中。 出版權是復制中常見的表現形式。出版權的“出版”二字 ·權利解讀——修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了著作權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享有修改權,即對著作權人創作的,已發表或者沒有發表的作品享有修改的權利,著作權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的修改權不僅體現在對創作作品的立意、觀念和文字上的修改,還體現在對已發表的作品的收回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諸方面。 修改權產生于創作作品之時,滅失于著作權人死亡之時。著作權人生前未對繼承人、受贈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修改自己的作品,著作權的修改 ·權利解讀——發表權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發表權,是著作權人完成創作后,決定是否將自己的創作公諸于眾,什么時候,在什么地方將作品公諸于眾的權利,該項權利是作者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最基礎的權利,確保著作權人的這項權利,就是依法保障了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如果著作權人決定不發表該著作,也不委托他人發表,不許可他人使用,著作人的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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