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發表權,是
著作權人完成創作后,決定是否將自己的創作公諸于眾,什么時候,在什么地方將作品公諸于眾的權利,該項權利是作者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最基礎的權利,確保
著作權人的這項權利,就是依法保障了
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如果
著作權人決定不發表該著作,也不委托他人發表,不許可他人使用,著作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均不可發生。 所謂
著作權人將作品公諸于世,是指作者將自己的創作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的人公開自己的作品,使之在較多的人中間傳播,滿足公眾的合理需要。
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包括決定發表和決定不發表兩個內容,
著作權人決定自己的創作不發表,他仍然有權將自己的作品許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發表并獲取報酬,如果作者生前決定不發表自己的創作,也不允許其繼承人、受贈人發表,在著作法保獲的五十年期限屆滿時,任何人都可將其發表,但不得侵犯其署名權,如果生前未明確表示死后也不發表其著作,他的繼承人、受贈人在
著作權法保護的五十年期限內,可以行使其發表權,
著作權人沒有繼承人或者受贈人,可由其合法所有人行使發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