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挪用公款罪的認定 |
| 構成要件內容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二是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 三是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以外的活動,數額較大,挪用時間超過了3個月。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挪用公款罪定義 ●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 ●挪用公款罪量刑情節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戰時臨陣脫逃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
![]()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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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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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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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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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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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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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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