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挪用公款罪律師 |
|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從而構成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認定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 ●挪用公款罪量刑情節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戰時臨陣脫逃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
![]()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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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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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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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執業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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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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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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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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