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
| (一)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本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行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虛假發票平賬、銷毀有關賬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4.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定義: ●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認定 ●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 ●挪用公款罪量刑情節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戰時臨陣脫逃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
![]()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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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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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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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副主任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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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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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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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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