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司法解釋 |
| 欺騙手段的認定 欺騙手段指行為人在申請信貸資金或信用時,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掩蓋客觀事實,騙取金融機構信任。具體包括: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貸款資金未按申請時承諾的用途使用; 欺騙手段必須針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實施,如果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知情或參與,則不構成此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瀆職犯罪.。。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定義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構成要件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認定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立案標準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量刑標準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枉法仲裁罪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報復陷害罪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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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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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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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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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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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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