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立案標準 |
|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及相關司法解釋確定,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應立案追訴: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欺騙手段”包括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未按承諾用途使用貸款等行為。 本罪立案標準與貸款詐騙罪的關鍵區別在于,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立案門檻相對較低。 。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定義: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構成要件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認定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量刑標準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量刑情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枉法仲裁罪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報復陷害罪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 |
![]()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 |
![]()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