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勞動者違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擅自外出的,或拒絕配合接受檢疫,用人單位能否據此解除其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違反疫情管控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或雖然不構成犯罪但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則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1)根據《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犯罪。如果勞動者拒絕配合防疫措施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或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屬于工傷? 一般而言不屬于。工傷認定應當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而新冠肺炎不屬于職業病無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工傷。但為了保障參與疫情防護與控制的醫護人員等特殊人員,《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中明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如果不是從 ·疫情管控期間用人單位可否以未正常經營為由不發或少發工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如企業因受疫情影響要求職工推遲復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在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可以直接以疫情期間未正常經營為由不發或少發工資,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申請穩崗補貼等方式 ·疫情管控措施期間,用人單位是否能夠以“因疫情影響無法辦理入職”為由取消錄用通知? 一般而言不得取消,如果擅自取消,用人單位將會存在承擔締約過失法律責任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錄用通知不代表實際建立勞動關系,應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然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用人單位發出錄用通知的行為屬于《民法典》規定的要約行為 ·非因防疫需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前往疫情防控措施尚未解除的中高風險地區出差,勞動者有權拒絕嗎? 和抗疫需求無關或不是出于維護公共利益必需的出差,勞動者有權拒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鑒此,針對可能危害勞動者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的工作安排,用人單位應先行對可行性及必要性予以充分評估,并切實考慮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及勞動環境,同時應與勞動者進行充分溝通以了解勞動者的真實意愿。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