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不得取消,如果擅自取消,用人單位將會存在承擔締約過失法律責任的風險。
《勞動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錄用通知不代表實際建立勞動關系,應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然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用人單位發出錄用通知的行為屬于《民法典》規定的要約行為,勞動者回復同意后即構成承諾,對于雙方產生約束力,勞動者享有未來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的期待權。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以“因疫情影響無法辦理入職”為由取消錄用通知,可能被認定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考慮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延遲辦理入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