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適用數罪并罰的情況 數罪并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并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數罪并罰原則各國刑法所采取的原則有所不同,主要有吸收原則、并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據 ·附加刑的數罪并罰 由于刑法對附加刑的數罪并罰問題規定過于簡單籠統,導致在審判實踐中具體難以操作,具體存在以下4個方面的問題。 1、罰金刑的數罪并罰問題。對數個附加刑同為罰金的如何決定應執行的罰金數額,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了對罰金的數罪并罰原則,但是對每罪的罰金數額及數罪中罰金的總和是否可以超過個人全部財產數額規定不明。如果對犯罪分子判處罰金數額超過了其個人的全部財產,不僅不符合我國刑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罪犯服刑改造,也不利 ·同種漏罪的數罪并罰 我國《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即數罪并罰。對于條文中的“其他罪”,是否包括同種罪,沒有明確的法律解釋,目前司法實踐中都理解為包括同種漏罪,筆者認為如果所發現的漏罪與已判決的罪屬同種罪行,不應數罪并罰。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數罪并罰的前提必須是行為人犯有數罪即 ·什么是數罪并罰? (一)數罪并罰概述 數罪并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并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并處罰。 (二)數罪并罰的原則 數罪并罰原則是指對一個人所犯數罪合并處罰 ·緩刑法律后果的內容 根據刑法典第76條、第77條的規定,一般緩刑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種: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刑法典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典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