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以物抵債可以排除執行嗎 《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8條規定了無過錯不動產買受人可以排除金錢債權人執行的四個條件,只要有一個要件不符合則不能排除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以物抵債協議不同于買賣合同,其性質或者是新債清償,或者是債務更新。在新債清償場合,同時存在新舊兩個債,與單一之債性質的買賣合同判然有別;在債務更新場合,債權人僅享有權利而無須履行付款義務,與需要支付對價的買賣合同亦不相同。因此,僅依據以物抵債協議,并不足以排除另一個金錢債權的執行。只有消費者購房人才能 ·股東是否可以請求確認公司股東會決議有效 我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未規定股東可提起確認公司決議有效之訴。作為民事法律行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公司決議按照法律規定或章程約定的程序作出之日起即成立并生效。況且公司治理以自治為原則,司法介入應保持審慎態度,除非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損害公共利益,否則司法不應輕易否定公司決議的效力。因此,此類訴訟原則上不具備通過法院作出判決確認有效的必要性和實效性,通常而言股東不具備訴的利益。在當事人可通過履行決議訴訟或者損害賠償損失 ·已取得權屬登記的在后買受人能否對抗占有房屋的在前買受人 1.占有是對物的一種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其本身不產生物權變動效力。2.買賣合同僅具有債之效力,基于債的相對性,合同當事人不得以之對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故在“一房二賣”的情況下,如出賣人已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在后買受人,則在前買受人縱然已占有該房產,在后買受人亦得基于所有權向其提出權利主張。在前買受人雖可基于買賣合同向出賣人主張包括占有在內的合同項下權利,但不得依據該合同對抗已經辦理了權屬登記的在后買受人。對于辦理了權屬登記的在后買受人而言 ·合同當事人事先放棄向法院請求調整違約金數額權利的約定 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應以公法提供的公共秩序為基礎,民事法律行為的自由須限定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范圍之內。當事人請求法院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本質上屬于公法性質的訴訟權利。《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的違約金司法調整制度,是為平衡當事人利益而對契約自由適當限制的結果。如果允許當事人通過預先約定放棄向法院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權利,容易造成意思自治對公共秩序的沖擊,法定的違約金調整規則將大概率被規避,進而影響市場交易安全并提 ·罰息能否收取復利 罰息、復利通常僅適用于金融借貸。在金融借貸中,貸款期內的利息可以計算復利當無疑問,此時復利的計算依據為結息日時欠付的利息乘以相應的利率,故復利的計算標準與結息日密切相關。貸款逾期后計收的罰息,因不存在結息日問題,因而一般情況下不存在罰息計收復利問題。當然,如果借款合同對逾期結息日及逾期罰息的收取有明確約定的,也可能存在罰息計收復利的問題。鑒于現行法對罰息計收復利并未作禁止性規定,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作出此種交易安排,但不得超過法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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