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 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發生違約,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并不自動解除,解除合同應由受害方作出選擇,但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允許解除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經協商同意解除,但不能損害供貨人的利益。 二、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發生解散、撤銷、破產等情況。 三、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之一嚴重違反合同約 ·融資租賃合同的變更 在承租人沒有出現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與供貨人之間的供貨協議,非經承租人同意,不得變更。 融資合同經出租人和承租人簽字生效后,對出租人與供貨人簽訂的供貨協議中確定的數量、規格等,未征得供貨人的同意,不得變更。 合同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規定,是因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涉及到第三人,任何一方變更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必將引起與第三人的利益沖突,所以任何方需要變更 ·融資租賃業務程序 融資租賃業務關系復雜,涉及到多方當事人,雖然不同的融資形式有其不同的業務操作程序,但其基本程序大致如下: 一、由承租人選定供貨商和設備。 承租人為了達到最有效的融資目的,選擇最佳供貨人和最適合的設備是關鍵一步。承租人有能力自行選擇的,可自進行選擇,如果承租人沒有能力或能力不足以勝任,可以委托租賃機構代理選擇,租賃機構代理選擇結果被承租人認可生效。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權。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向供貨人支付價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權,而后將出租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向出租人保證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權體現在出租人對出租物的處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二、出 ·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由選擇供貨人和租賃物。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需要和供貨人的信譽、能力自由選定最佳供貨人和最適用的租賃物,在現有的租賃物中挑選不到最理想的租賃物,可以要求供貨人按要求制作。 二、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享有對租賃物的獨占使用權。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