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租人沒有出現
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與供貨人之間的供貨協議,非經承租人同意,不得變更。 融資
合同經出租人和承租人簽字生效后,對出租人與供貨人簽訂的供貨協議中確定的數量、規格等,未征得供貨人的同意,不得變更。
合同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規定,是因為融資租賃
合同的成立涉及到第三人,任何一方變更
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必將引起與第三人的利益沖突,所以任何方需要變更
合同標的物,除要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外,還必須征得第三方的同意。 融資
合同可以轉讓,轉讓租賃
合同會引起融資
合同的主體變更,如出租人將租賃物轉讓、抵押,失去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發生這種變更時,出租人應及時通知承租人,因
合同的轉讓而引起的
合同主體的變更,雙方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融資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于雙方主客觀情況的變更,可能會發生涉及
合同部分內容的變更,如對原條文的增、刪或敘述形式的變更及履行的方式、時間、地點等,經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協商即可變更,在簽字后生效,但對標的物的變更,一般是不進行的,如確需變更,必須按前述的要求進行。 融資
合同的變更,一般都要以書面的形式進行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原
合同是經公證后生效履行的,變更后內容仍需經公證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