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
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權。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向供貨人支付價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權,而后將出租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向出租人保證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權體現在出租人對出租物的處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二、出租人享有保證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對出租物的占有和處分。 三、出租人享有按
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方式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違反
合同約定不交、少交、遲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
違約責任,補交未交的租金。 四、出租人享有因供貨人的原因產生的索賠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的權利。 五、如果
合同約定租賃期滿的租賃物處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并要求承租人保證出租物完整的權利。 六、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責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擔義務的權利。 融資租賃
合同中出租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
合同約定,在收到承租人開立的出租物的收據后,向供貨人支付價款,確保供貨
合同的履行是保證租賃
合同順利實施的前提。 二、保證按承租人選定的設備提供供貨,未經承租人同意變更,不得變更其
合同規定的內容。 三、確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權,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權,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