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y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y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什么是特別自首? 刑法第164條第3款、第390條第2款和第392條第2款系刑法分則關于特別自首之規(guī)定。理由如下:所規(guī)定的行為符合自首的本質特征。三個相關條款對于該類行為描述、措詞及處理均為一個模式;此即“犯罪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其犯罪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而犯罪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其犯罪行為的,表現為下列情況:(1)犯罪人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guī)定,屬于典型的自首。(2)犯罪人犯罪后由于他罪被司 ·余罪自首的認定 “余罪自首”不是新鮮的事,按理應是我國自首制度的傳統(tǒng)內容。《唐律。例律》規(guī)定:“因問所駭之事,而別言余罪;亦如之。”我國革命法制史上便有“一罪既發(fā)覺,而自首未發(fā)覺余罪者,得減所首全罪之刑一等”之規(guī)定(《贛東北特區(qū)蘇維埃暫行刑律》)。但是一九七九年刑法典對此不作規(guī)定,使之成為刑法學界與司法實踐爭議較多的一個問題。現行刑法為了彌補其不足,擴大自首范圍,將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交待未被發(fā)覺的罪行明確規(guī)定為“以自首論”。從而使在刑法學界長期有不同看法的“ ·犯罪后外逃再自首的認定 犯罪分子外逃后再投案自首,雖然不影響對其自首的認定,但在法律的適用上應當有所區(qū)別。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筆者以為,一是對聞風而逃后再投案自首的貪官,在定罪量刑時不能忽略其加重處罰的情節(jié);二是同比情況下,犯罪后外逃再自首與不外逃這兩者,在定罪量刑上,前者應重于后者。眾所周知,犯罪后外逃目的在于逃避法律制裁,其主觀惡性大,社會影響壞,相對于不逃或投案自首者,其行為應構 ·行政拘留、勞動教養(yǎng)期間如實供述罪行能否成立自首? 根據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行政拘留、勞動教養(yǎng)期間,無論如實供述的是同種罪行還是異種罪行,均不能認定自首。第一種意見認為將被行政拘留、勞動教養(yǎng)人員按服刑犯處理,顯屬違法。第二種意見只考究了立法意圖,而未能正確理解刑法典條文對“自動投案”的規(guī)定。 刑法理論界把刑法典總則第67條規(guī)定的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準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 ·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范圍 主刑已經執(zhí)行完畢而正在執(zhí)行附加刑的或者被單處附加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屬于“正在服刑的罪犯”? 我國刑罰體系由主刑及附加刑構成,附加刑是刑罰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附加刑無論單獨運用還是附加適用都是刑事處罰。從理論上講,主刑已經執(zhí)行完畢而正在執(zhí)行附加刑的或者被單處附加刑的犯罪分子,都屬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都應“以自首論”,但由于何謂正在執(zhí)行附加刑,何謂附加刑執(zhí)行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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