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會出現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第一,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以后,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主要適用于已經做出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尚未開始履行,或者說財產尚未交付,則不適用返還財產。 第二,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后,也將產生損害賠償的責任。損害賠償實際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不能返還財產的情況下,通過損害賠償的方法使財產 ·合同無效的確認 確認合同無效,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以下五種情況: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應以平等主體身份,協商約定,其合同中約定的每一條款,都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一方以欺詐的方式,在對方當事人不明其具體情況下和受一方當事人脅迫,在無奈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權益肯定會 ·在什么情況下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第一,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重大誤解,是指誤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 第二,合同的訂立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構成要件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受害人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nbs ·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哪幾類 附條件可以分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肯定條件和否定條件。 第一,延緩條件。延緩條件是指以其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合同成立之后,當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條件成就后合同才開始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第二,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的合同的法律定義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條件,把條件的成就(發生或出現)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根據。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除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但并不是所有的事實都可以作為附條件,合同中的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下列 |
| 廣元市 旺蒼 青川 劍閣 蒼溪 利州區 昭化區 朝天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