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
合同當事人在
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以后,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主要適用于已經做出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尚未開始履行,或者說財產尚未交付,則不適用返還財產。 第二,賠償損失。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后,也將產生損害賠償的責任。損害賠償實際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不能返還財產的情況下,通過損害賠償的方法使財產關系恢復原狀;二是對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后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對方因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所遭受的損失,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則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
行政處罰。
合同無效可產生追繳財產、罰款等
行政處罰。關于追繳財產的條件,
合同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