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
合同無效,依《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以下五種情況: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訂立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以平等主體身份,協商約定,其
合同中約定的每一條款,都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一方以欺詐的方式,在對方當事人不明其具體情況下和受一方當事人脅迫,在無奈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權益肯定會因此而受到損害,這種
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是無效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訂立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達到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而事先達成某種協議或默契而訂立的
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違法
合同,是無效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合同的形式、內容、格式都是合法的,但其訂立
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的目的,如以合法的買賣
合同掩蓋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的
合同,是無效
合同。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這種
合同的當事人,其目的是為滿足自己的私利,其危害性是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侵害國家、集體和公眾利益,以損害公眾利益為目的的
合同是無效
合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所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和違反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不是指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
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
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界定了
合同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定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