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是否可以在執行程序中追加受讓股東為被執行人? 由于執行程序對效率的追求,為避免執行程序中對實體權利義務判斷與當事人之間的實際法律關系出現明顯背離,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應當以股東承擔責任的事實具有外觀上的明顯性為基礎。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由于受讓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讓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這一事實,通常不具有外觀上的明顯性,因此,一般不宜在執行程序中依據《執行變更追加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由執行法院裁定追加受讓股東 ·用人單位拖欠的工資,可否作為普通債權直接起訴 首先,對于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直接按普通債務向法院起訴的條件是較為嚴格的,即訴訟請求的支持證據為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且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也就是說,雙方對于勞動報酬發生之事實、勞動報酬未按法律規定或約定支付的原因、勞動合同效力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沒有爭議。只有在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才可以以普通債務直接向法院起訴。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 ·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實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程序上應當如何處理 由于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即其爭議內容往往涉及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保障,當事人往往對權利實現的期待十分迫切,如對整個案件裁定中止訴訟,則可能會使勞動者賴以生存的經濟來源或再次就業、領取失業救濟等權益受到嚴重影響,不利于保障民生,維護社會穩定。加之勞動爭議案件中雙方爭議的多個焦點往往相對獨立,一項爭議事實不能確認可能并不影響其他爭議事實的認定,因此,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可以參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 ·勞動爭議部分事實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程序上應當如何處理 由于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即其爭議內容往往涉及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保障,當事人往往對權利實現的期待十分迫切,如對整個案件裁定中止訴訟,則可能會使勞動者賴以生存的經濟來源或再次就業、領取失業救濟等權益受到嚴重影響,不利于保障民生,維護社會穩定。加之勞動爭議案件中雙方爭議的多個焦點往往相對獨立,一項爭議事實不能確認可能并不影響其他爭議事實的認定,因此,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可以參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 ·屬于事業編制但未簽訂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被辭退產生的爭議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構成,大體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有事業單位編制的工作人員,其中又分為有聘用合同的和無聘用合同的兩種;二是無正式編制,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對于無正式編制,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屬于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其和單位之間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由此產生的爭議自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對于有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與單位產生的爭議,則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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