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對于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直接按普通債務向法院
起訴的條件是較為嚴格的,即訴訟請求的支持證據為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且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也就是說,雙方對于勞動報酬發生之事實、勞動報酬未按法律規定或約定支付的原因、勞動
合同效力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沒有爭議。只有在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才可以以普通債務直接向法院
起訴。 其次,《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因此,對于符合前述條件的勞動者,不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且還可以選擇優先申請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