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該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在內的各項條款。老王2007年10月進單位后,雙方雖然簽訂一份期限至2009年10月31日的勞動合同,但是在2008年1月1日雙方又重新簽訂了半年期的勞動合同后,即已經對原勞動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在內的內容,進行了書面形式的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期限已變更為2008年6月30日。隨后雙方再次續簽勞動合同,期限到200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嗎?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更多的是人身關系的隸屬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享有一定的管理指揮權。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做出必要變動,但是這種變動必須建立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基礎上,而且變動應當具有合理性。這種合理性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客觀情況變化與生產需要,需要合并、增減崗位、職位的事實;勞動者身體狀況、業績、技能與崗位不符,嚴重失職或能力不夠出現或可能出現損失的情況。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保證合同訴訟時效 保證是擔保的一種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 ·簽訂租賃合同的基本原則 簽訂租賃合同的基本原則如下: 1)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 2)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3)當事人參與租賃業務時,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4)當事人在產生,變更和消滅具體的租賃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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