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怎么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物業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 ·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擔保,擔保合同的效力及責任承擔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 ·合同效力是否影響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有相當部分是承包人應當付給工人的工資和其他勞務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明確規定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建設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相關,不與合同效力直接相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應影響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高利轉貸”“職業放貸”是違法借貸行為,合同的效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對“高利轉貸”“職業放貸”等違法借貸行為,依法認定其無效。推動各地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依法否定規避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合同條款,對變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在審判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套路貸”、催收非法債務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部門。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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