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主
合同有效而擔保
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
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擔保
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擅自以公司名義出具擔保
合同且加蓋公司公章的,亦存在內部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對于擔保
合同的無效亦存在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