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民事訴訟敗訴后再對同一爭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是否屬于重復起訴 重復起訴,是當事人對同一被訴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后,再次提起訴訟。特點是原告和被訴行政行為均為同一個。對于一些案件究竟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還是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實踐中存有爭議的,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途徑進行救濟。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敗訴后,又對同一爭議所涉行政行為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的,亦屬于重復起訴的情形。所謂“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羈束”是指當事人起訴所指向的訴訟標的已經不具有可爭議性,訴訟標的物的歸屬或者法律關系的性質, ·借錢不還可能構成詐騙罪的情形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借款型”詐騙較難認定,如果行為人本人沒有償還能力,實際上也沒有承擔還款責任,在借錢時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為人主觀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為人后續的突然還款行為可能會對抗推定的成立,這給認定“借款型”詐騙帶來的難度。1.行為人非法占有的主觀意圖不同。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為 ·當事人因判決生效后達成的還款協議發生爭議是否可以再次起訴 最高院認為,為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避免消耗有限司法資源,“一事不再理”原則被確定為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其基本要求是相同當事人不得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對同一事項再行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了重復起訴的構成要件,包括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者相反、前訴正在審理或者已經作出生效裁判四個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于如何處理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致使逾期申請執行問題的復函》精神,對 ·在家因公宴請客戶后猝死,可以認定工傷嗎 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因工作原因在家宴請客戶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保險行政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證據規則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在職工發病和死亡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缺乏相關證據證明導致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應根據工傷認定傾向性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從有利于職工的角度出發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特殊的行政確認行為,法律上對勞動者施以較多的保護原則,司法、行政機關能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作出結論,關系到廣大勞動者的合法 ·夫妻二人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債務承擔問題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資成立的公司,注冊資本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公司的全部股權屬于雙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權實質來源于同一財產權,并為一個所有權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權主體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實質的單一性。在此情況下,該公司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主體構成和規范適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基于此,應參照《公司法》第六十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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