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
起訴,是當事人對同一被訴行政行為提
起訴訟,經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后,再次提
起訴訟。特點是原告和被訴行政行為均為同一個。對于一些案件究竟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還是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實踐中存有爭議的,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途徑進行救濟。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敗訴后,又對同一爭議所涉行政行為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的,亦屬于重復
起訴的情形。所謂“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羈束”是指當事人
起訴所指向的訴訟標的已經不具有可爭議性,訴訟標的物的歸屬或者法律關系的性質,已經被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所確認。此種情形中,
起訴人并非一定是生效判決的
起訴人,包括生效判決案件的訴訟當事人,也包括其他相關聯的案外人。生效判決具有對世的法律效力,不僅對案件當事人有拘束力,對案件當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樣具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