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所簽訂勞動合同規定與企業內部制度規定不符的,該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發生沖突時,勞動者要求適用勞動合同時,應當優先適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而不是規章制度的規定。也就是說,當規章制度規定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時,勞動者有選擇適用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的權利,選擇權在勞動者手中。在用人單位制訂 ·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對勞動合同效力影響?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信原則”;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勞動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也應當遵循“要約-承諾”的合同一般成立模式。用人單位為引進稀缺性技術人才,以簽訂框架協議的形式向勞動者承諾薪酬待遇,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雖然其后簽訂的勞動合同加注了“按照公司 ·借款通過配偶的賬戶轉賬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是以其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但該筆借款經由夫妻另一方銀行賬戶的,可認定該夫妻另一方對借款為明知并實際參與,依據“債務人就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保證人簽名真實的情況下,若其所簽署的借款合同是事后補寫,擔保人是否還應承擔保證責任? 法院認為,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簽名將會產生授權對方當事人補記合同空白部分內容的法律后果,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證人簽名真實的情況下,不管主張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額系對方當事人事后補寫的主張是否成立,擔保人均應在借款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夫妻一方駕車撞傷他人,另一方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肇事車輛是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是肇事車輛的家庭共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另一方作為肇事人之妻屬適格主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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