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公司聘用員工不慎的賠償責任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該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單位招用了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且因此造成了經濟損失,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需要考慮該用人單位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也就是說,不管該用人單位在錄用時,是否明知這個勞動者與其他單位的勞動合同尚未解除的事實,都要承擔法律責任。1996年,勞動部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違反合同的法律責任一般有三種:一是繼續履行;二是支付違約金;三是賠償責任。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第三人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即第三人因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經濟上的賠償責任。因此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后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應當是承擔賠償經濟損失這一方式,在涉及到第三人時才由其承擔連帶責任。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在我國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中是如何規定的?>第十二章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 ·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 通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約定保密事項來規范主體雙方的行為。(一)保密范圍要適宜。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可見,商業秘密的范圍是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但這些信息要構成商業秘密還必須具備三個特點,即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如果將不具有上述特征的一切技術與經營信息全部劃為商業 ·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 1、違約金。在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是否作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各國法律的規定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認可了違約金條款,而有的國家則在法律上禁止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例如日本、韓國等。其理由為:受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地位的影響,勞動合同實際上演化成基于"壓制"關系而由優勢一方(用人單位)對"意思自治"壟斷的附合同,如果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一方面使得用人單位可以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通過確定高額的違約金條款,限制人才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