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余罪自首的認定 “余罪自首”不是新鮮的事,按理應是我國自首制度的傳統內容?!短坡?。例律》規定:“因問所駭之事,而別言余罪;亦如之。”我國革命法制史上便有“一罪既發覺,而自首未發覺余罪者,得減所首全罪之刑一等”之規定(《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暫行刑律》)。但是一九七九年刑法典對此不作規定,使之成為刑法學界與司法實踐爭議較多的一個問題?,F行刑法為了彌補其不足,擴大自首范圍,將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交待未被發覺的罪行明確規定為“以自首論”。從而使在刑法學界長期有不同看法的“ ·犯罪后外逃再自首的認定 犯罪分子外逃后再投案自首,雖然不影響對其自首的認定,但在法律的適用上應當有所區別。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筆者以為,一是對聞風而逃后再投案自首的貪官,在定罪量刑時不能忽略其加重處罰的情節;二是同比情況下,犯罪后外逃再自首與不外逃這兩者,在定罪量刑上,前者應重于后者。眾所周知,犯罪后外逃目的在于逃避法律制裁,其主觀惡性大,社會影響壞,相對于不逃或投案自首者,其行為應構 ·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期間如實供述罪行能否成立自首? 根據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期間,無論如實供述的是同種罪行還是異種罪行,均不能認定自首。第一種意見認為將被行政拘留、勞動教養人員按服刑犯處理,顯屬違法。第二種意見只考究了立法意圖,而未能正確理解刑法典條文對“自動投案”的規定。 刑法理論界把刑法典總則第67條規定的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準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 ·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范圍 主刑已經執行完畢而正在執行附加刑的或者被單處附加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屬于“正在服刑的罪犯”? 我國刑罰體系由主刑及附加刑構成,附加刑是刑罰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附加刑無論單獨運用還是附加適用都是刑事處罰。從理論上講,主刑已經執行完畢而正在執行附加刑的或者被單處附加刑的犯罪分子,都屬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都應“以自首論”,但由于何謂正在執行附加刑,何謂附加刑執行 ·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檎_認定自首和立功,對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依法適用刑罰,現就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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