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關聯公司用借款合同轉移資金損害第三人權益,雖經調解書確認仍應撤銷 關聯公司之間簽訂“借款合同”,只是一方將資金轉移給另一方使用的路徑和方式,可認定雙方并不存在真實的借款合意。該“借款債權”雖經人民法院調解書確認,遭受權益侵害的第三人,仍可依法向作出調解書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此類民事調解書,以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298條對第三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 ·開發商將已出售房屋抵押給銀行,銀行未盡審慎審查義務,不享有抵押權 開發商向銀行提供抵押之前,該開發商已將前述案涉房屋出售給購房者。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雖未辦理過戶登記,但購房者等人已經支付價款并實際占有房屋。銀行自認開發商向其提交的抵押物清單載明前述案涉房屋處于出租狀態。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作為專業金融機構,銀行應當對房屋的出租情況進行充分的現場調查,以查明出租人是否是開發商,抵押物是否存在真實的權利人,從而避免錯誤接受已出售房屋作為抵押物,因此認定銀行對房屋不享有抵押權。 ·是否可以在執行程序中追加受讓股東為被執行人? 由于執行程序對效率的追求,為避免執行程序中對實體權利義務判斷與當事人之間的實際法律關系出現明顯背離,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應當以股東承擔責任的事實具有外觀上的明顯性為基礎。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由于受讓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讓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這一事實,通常不具有外觀上的明顯性,因此,一般不宜在執行程序中依據《執行變更追加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由執行法院裁定追加受讓股東 ·用人單位拖欠的工資,可否作為普通債權直接起訴 首先,對于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直接按普通債務向法院起訴的條件是較為嚴格的,即訴訟請求的支持證據為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且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也就是說,雙方對于勞動報酬發生之事實、勞動報酬未按法律規定或約定支付的原因、勞動合同效力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沒有爭議。只有在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才可以以普通債務直接向法院起訴。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 ·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的部分事實有待刑事案件中查明的,程序上應當如何處理 由于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即其爭議內容往往涉及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保障,當事人往往對權利實現的期待十分迫切,如對整個案件裁定中止訴訟,則可能會使勞動者賴以生存的經濟來源或再次就業、領取失業救濟等權益受到嚴重影響,不利于保障民生,維護社會穩定。加之勞動爭議案件中雙方爭議的多個焦點往往相對獨立,一項爭議事實不能確認可能并不影響其他爭議事實的認定,因此,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可以參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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