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公司之間簽訂“借款
合同”,只是一方將資金轉移給另一方使用的路徑和方式,可認定雙方并不存在真實的借款合意。該“借款債權”雖經人民法院調解書確認,遭受權益侵害的第三人,仍可依法向作出調解書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此類民事調解書,以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第298條 對第三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二)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三)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對前款規定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
上訴。
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未改變或者未撤銷的部分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