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什么是審判管轄?它與立案管轄的關系? 它是指,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權限,包括各級法院之間、普通法院與專門法院之間、以及異地同級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案件上的分工權限。 在自訴案件上兩種管轄具有重合性,對于公訴案件,則是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關系的體現。具體表現為:第一,偵查機關的立案和法院審判管轄,是兩次分工關系;第二,立案管轄并不必然導致審判管轄;第三,立案管轄既與審判管轄有一定對應關系,又具有自身特點的靈活性。 ·什么是優先管轄與移送管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幾個同級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審判。即最初受理的法院具有優先管轄權,但如果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更有利于訴訟的話,則需要移送。 ·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在特殊地域管轄中至少有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且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進行起訴。因此,特殊地域管轄從當事人角度看屬于“選擇管轄”,從法院角度看屬于“共同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有九類:第一類,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類,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 ·普通地域管轄 普通地域管轄是指根據當事人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的一種管轄。我國對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打民事官司應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訴。那么何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對作為公民的個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如果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對作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地。如果被告是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聯營體,則由注冊地法院管轄 ·計算機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 將“侵權行為地”作為確定侵權案件管轄法院的聯結點,這是世界各國的通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1)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行為實施地是指實施侵權行為的地點,又稱侵權行為發生地。由于計算機網絡具有信息傳播“階段性”的特點,其侵權行為實施地呈現出分離化的特征。(2)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是指造成損害后果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