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定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nbs ·承攬合同工作成果風險的承擔 承攬合同工作成果發生毀損、滅失的風險的承擔,應區別情況,有以下三種承擔情況: 一、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沒有交付給定作人之前毀損、滅失的,滅失、毀損的風險應由承攬人承擔。《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定作人的原因延遲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的義務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定作人應協助承攬人完成工和任務。《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承攬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可以順延履行期限,超過順延期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充分說明定作人履行協助義務不是自愿行為,而是法定義務。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及其他相關條款規定,定作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義務 承攬合同履行過程中,承攬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攬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完成定作成果,按《合同法》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作成果; 2、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按時交付工作成果; 3、完成的工作成果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 ·承攬合同的種類及主要條款 承攬合同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加工合同。是承攬人依制作人的要求,用制作人的材料為制作人生產特定產品的合同。 二、定作合同。是承攬人依制作人的要求,用承攬人提供的材料為制作人制作特定產品的合同。 三、修繕合同。是承攬人為定作人修繕房屋的合同。 四、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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