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
合同工作成果發生毀損、滅失的風險的承擔,應區別情況,有以下三種承擔情況: 一、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沒有交付給定作人之前毀損、滅失的,滅失、毀損的風險應由承攬人承擔。《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定作人的原因延遲,交付延遲交付期間發生的工作成果的毀損滅失,應由定作人承擔工作成果的毀損、滅失責任。但是這種因定作人的原因而延遲交付工作成果致工作成果發生毀損、滅失的結果是在承攬人通知定作人,并在延遲交付期間盡了妥善保管義務的、非人為的毀損、滅失,并有權向定作人收取合理的保管費。 三、承攬工作本身不需要交付,完成后即由定作人使用(如房屋修繕),自工作成果完成之日起的毀損、滅失成果由定作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