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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建筑物有缺陷,受害人索賠的依據 通常情況下,缺陷建筑物的所有者或占有者與該缺陷的責任人沒有直接合同關系。這樣,缺陷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直接向工程師、承包商、供應商索賠就有一定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要借助有關侵權的法律來索賠。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構成民事責任體系中最主要的兩個組成部分。侵權責任主要是一種法律規定的責任。在我國與建筑質量有關的法律法規很多,比較常用的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建筑法》、《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障法》。此外,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 ·缺陷工程分包商和供應商的質量責任 分包商對缺陷工程的責任規定的分包合同中,而分包合同的質量責任與主合同的責任是聯系在一起的。此外,分包合同中可能還有特別的質量責任規定。我國《建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這一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分包工程的質量責任。國務院頒布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此也有同樣的規定。對于 ·其他當事人對建筑質量缺陷的責任 其他當事人,盡管對導致缺陷沒有關系,也可能承擔建筑物缺陷的責任。有關法規規定的出租人、制造商、出賣人和房地產代理商對建筑缺陷承擔責任,有關當事人應注意。在商業出租交易中,房地產商應當保證其房地產適用于預期的商業用途,這一規定即使沒有規定在合同中,房地產商也應保障,否則他就將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一般要求房地產的代理商應對其代理的房地產進行合理的檢查。如果該代理商沒有進行合理的檢查或者對于不動產的情況的質量保證與實際情況不符,則他也要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對工程質量有責任的索賠 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一般都分別與業主簽定合同。因勘察、設計導致工程質量有缺陷而受到影響的當事人都與勘察人、設計人沒有合同關系,他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追究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的責任。沒有合同關系現在已經不再成為排除第三人索賠的理由。受到損害的第三方,即缺陷工程的使用人、承租人或承包商都可以根據合同或侵權提起訴訟,要求設計人賠償損失。侵權訴訟中勘察人、設計人的行為標準主要是根據有關立法和技術標準建立的。在英美等判例法國家判例對于確立加害人的行 ·如何區分業主和發展商的質量責任? 業主或房地產發展商對于建筑質量缺陷的責任包括幾個方面:首先發展商作為建筑物的賣方,他們要對房屋購買者承擔買賣合同責任。此外,對于建筑物的使用人,如果建筑物因其質量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物損失,業主或發展商要承擔侵權責任。建筑物的質量可能最終可以歸結為施工質量或勘察設計質量,但建筑物的購買人或使用人可能并不知道承包人或設計人,他們可能直接起訴業主或發展商。業主或發展商通常要先行承擔建筑物質量缺陷對他人造成損失。然后才能向承包商、設計人、供應商和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