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嘉善律師黃頁: |
嘉善法律咨詢 |
嘉善法律常識 |
·合同的變更條件包括什么 合同的變更條件包括什么(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于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后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后,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在有些情況下,變更合同需要經過特殊程序。如民法典規定, ·在離婚時共同財產怎么分割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 在離婚時共同財產怎么分割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男女離婚時,應當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沒有約定的,可協議處理共同財產。協議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共同財產的狀況,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合理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的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對生產資料和離婚時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應從有利于生產考慮,予以合理調整或者作價處理。城鄉個體經營戶的生產資料、合法收入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應根據有利于生產、經營的原則,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借婚姻索取財物,離婚時,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因第三者介入或者喜新厭舊而離婚的,處理財物時,要注意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生女孩或者女方采取節育措施而引起離婚的,分割財產時 ·一、民政局登記結婚時間是什么? 一、民政局登記結婚時間是什么時候民政局屬于國家機關單位,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法定節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辦理結婚證建議避開節假日,特殊日子,避免扎堆現象。結婚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實踐中如何認定當事人的合意,須符合以下條件:(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愿的行為能力。(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定結婚年齡以周歲計算,而不以虛歲計算,任何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不準登記結婚,達到了法定婚齡的男女推遲結婚的,尊重本人意愿。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這就要求任何人都只能有一個配倡,不能同 ·一、離婚財產補償幫助的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財產補償幫助的條件有哪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它與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時盡義務較多一方的請求補償是不相同的,在離婚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的經濟幫助是另一方對于該方的有條件的幫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律師應掌握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幫助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時間上的條件。一方生活困難必須是離婚時已經存在的困難,而不是離婚后任何時候所發生的困難都可以要求幫助;2、受幫助的一方生活困難,“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1)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2)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3)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法律同時規定,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3、提 ·一、租房合同糾紛找誰解決? 一、租房合同糾紛找誰解決?單就個人租房糾紛的主體是以個人為單位的,如果是以單位的形式進行房屋的租賃,同時又發生租房糾紛類問題不算在個人租房糾紛范疇。日常生活中的租房糾紛通常由于合同未對相關事項做詳細說明,所以在做合同約定時應當對相關事項予以詳細說明。單就個人租房糾紛的主體是以個人為單位的,如果是以單位的形式進行房屋的租賃,同時又發生租房糾紛類問題不算在個人租房糾紛范疇。日常生活中的租房糾紛通常由于合同未對相關事項做詳細說明,所以在做合同約定時應當對相關事項予以詳細說明。房屋租賃糾紛處理:1、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 ·進拘留所拘役多長時間可以看望? 一、進拘留所拘役多長時間可以看望?進拘留所拘役刑法中規定的可以看望犯人的時間是:拘役期間一般不可以探視。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二、拘役是怎樣執行的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主要是體現分管分教,致其惡習得到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惡性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執行期間,刑法還規定準許其每月回家與親人團聚一至二天,除讓其深刻體會自由與親情的可貴、從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覺性外,還體現出刑法的人性和廣泛的社會監督作用。拘役犯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但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被剝奪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不一樣,體現在執行機關不是監獄,其次其參加勞動,可酌情獲得報酬。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 ·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 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必須堅持下列基本原則:(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三)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四)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愿,但雙方的意愿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五)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應該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發揮其效用。(六)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 ·一、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怎樣分配? 一、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怎樣分配?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男女離婚時,應當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沒有約定的,可協議處理共同財產。協議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共同財產的狀況,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合理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的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對生產資料和離婚時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應從有利于生產考慮,予以合理調整或者作價處理。城鄉個體經營戶的生產資料、合法收入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應根據有利于生產、經營的原則,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借婚姻索取財物,離婚時,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因第三者介入或者喜新厭舊而離婚的,處理財物時,要注意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生女孩或者女方采取節育措施而引起離婚的,分割財 ·組織領導傳銷罪金額多大構成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傳銷罪金額多大構成情節嚴重《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1、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3、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4、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二、組織領導傳銷罪的追訴標準是什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 ·哪些算夫妻共同財產 哪些算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于工資性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2、生產、經營的收益。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于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