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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立案后是傳喚還是抓人? 詐騙立案后是傳喚還是抓人?一、詐騙這樣的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傳喚還是抓人傳喚還是抓人要根據犯罪的情節判斷,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也可以在傳喚的同時進行刑事拘留,只有經過合法手續批準的,才可以逮捕。一般先行拘留,然后逮捕。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二、立案程序1、接受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 ·入室盜竊數額較小的判罰是什么? 一、入室盜竊數額較小的判罰是什么?入室盜竊數額較小的判罰是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入室盜竊不管金額多少,都按盜竊罪處理,要是涉案金額不大,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入室盜竊的數額認定的方法是什么?(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 ·認購書沒填簽約日期能退嗎? 認購書沒填簽約日期能退嗎如果是以沒填簽約日期申請退房的話,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的。一般購房者在購房時要謹交定金,因為定金的性質是購房者為后期買房做的一個現金擔保,如果后期不能依約購買,則售樓方就可以不退還定金,一份協議或合同是否有效,不但要看協議是否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更要看協議內容,只要協議內容合法,則具備法律效力,不同協議涉及不同法律適用問題。買賣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根據的,實際上在雙方間成立的是一種口頭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以口頭形式簽訂的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合同,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產生的債務當然也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債務。二、認購書什么情況下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屬無效合同。2、以欺詐為目的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3、以脅迫的手段簽 ·中止犯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中止犯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我國《刑法》第24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1、對中止犯必須從寬處罰,是我國刑法關于處罰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則。因此,不論犯罪行為的性質如何,也不論犯罪行為造成的現實危害怎樣,只要構成中止犯,就必須對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2、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因為中止犯既然自動放棄犯罪,表明其主觀惡性大為減少;沒有造成損害,說明客觀上對社會沒有造成危害,從而應當免除處罰。這樣做,可以鼓勵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懸崖勒馬,因而有助于防止犯罪結果發生。3、對于中止犯,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因為造成損害,說明行為人還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所以不應免除處罰,而應當減輕處罰。二、犯罪中止的種類1、預備中止和實行中止行為人在犯罪預備的過程中,著手實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實施犯罪行為的,屬于預備形態的中止。當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在實行犯罪過程中中止犯罪行為的,是犯罪實行形態的中止。例如,甲攜帶 ·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流程是什么? 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流程是什么?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流程是什么?刑事賠償程序只有一種,即賠償請求人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處理不服,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賠償的復議決定不服,再向與復議機關同級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復議決定是最終決定。1、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程序: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賠償,以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已經確認為前提。這一點與行政賠償的單獨提起的程序相同。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程序有以下內容:(1)如果有兩個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人可以向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請求。(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賠償請求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逾期不作決定或者請求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或者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2、刑事賠償復議程序:這一程序不適用于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情況。(1)刑事賠償復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2)刑事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的效力體系有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的效力體系有什么?一、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的效力體系有什么?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的效力體系有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以及效力待定的合同。這4種合同實際上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是相對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做出不同的判斷的。二、具體的合同類型包括哪些?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為無效:1、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2、當事人一方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3、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 ·合同變更實質上就是什么? 合同變更實質上就是什么?一.合同變更的實質1.合同變更的定義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與主體發生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是指主體不變,內容變化。2.根據我國民法典,將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將合同內容的變更稱為合同變更。3.所謂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或補充的協議。二.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1)合同標的的變更。包括標的物種類的更換、數量增減、品質的改變、規格的更換等。(2)合同履行條件的變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以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3)合同價金的變更。包括合同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以及利息的變化等。(4)合同性質的變更。例如:租賃合同變更為買賣合同,原合同債務轉變為損害賠償債務等。(5)合同所附條件或期限的變更。例如:合同所附條件的去除或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長或提前等。(6)合同擔保的 ·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體既遂嗎? 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體既遂嗎?共同犯罪一人既遂是構成全體既遂的,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實施犯罪既遂了,那么就代表著全體參與者既遂。此時,就要按照既遂的情況,對共同犯罪的行為人進行處罰。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于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著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說”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二、共同犯罪的認定是什么?(1)幾個犯罪人必須有共同故意。這里有兩層意思:一是幾個犯罪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都持故意的心理狀態,即幾個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希望或者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二是幾個犯罪人相互明知,即幾個犯罪人都認識到自己和其他行為人在共同進行某一犯罪活動。這兩方面的統一,就形成了犯罪人的共同故意。(2)幾個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的犯罪行為,是指各個犯罪人的犯罪 ·民事訴訟律師收費百分之三十合理嗎? 民事訴訟律師收費百分之三十合理嗎民事訴訟律師收費百分之三十合理嗎合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所以說沒有超就不違反規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編輯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價格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的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第五條 ·解除賠償金一旦簽字再去仲裁是否可以? 解除賠償金一旦簽字再去仲裁是否可以?解除賠償金一旦簽字再去仲裁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因為有些情況之下,仲裁機構不會支持自己的主張。根據我國《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要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包括三種情況: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三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么?對于在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申請辭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我國《勞動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從《勞動法》的立法情況看,其是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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