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量刑標準 |
|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追訴標準。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義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構成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認定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立案標準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量刑情節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戰時自傷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武器裝備肇事罪 ·走私核材料罪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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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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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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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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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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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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