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認定 |
| 1、本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如果竊取的是庫存的或者正在生產、維修中的通訊器材,只能侵害財產所有權,并不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備,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電話線、電纜線,偷砍電線桿等,勢必會使不特定多數單位或個人的廣播、電視通訊受阻。這種行為不僅侵害財產所有權,而且危害通訊方面的這樣就觸犯了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和盜竊的罪名。對此類案件應當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的規定定罪處刑.?!?br> 2、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的破壞方法除拆毀通訊設施等一般方法外,還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設施的,屬于手段牽連。根據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即應按放火罪、爆炸罪處罰。當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能夠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處罰。 3、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罪的區別 現代化的交通工具如航海、航空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設施中,往往會使用一些無線電通信、導航設施.。鐵路部門為保障鐵路交通運輸安全,具有自己的專用通訊設施。對交通工具、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進行破壞,不僅會危及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還會危及交通運輸方面的安全。如因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足以發生火車、船只、航空器等傾覆或毀壞的,又觸犯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破壞交通工具罪或破壞交通設施罪處罰。倘若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中的通訊設施,不足以危及交通運輸安全,但足以危害通訊公共安全的,則就應認定為本罪。。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義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構成要件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立案標準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量刑標準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量刑情節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職務侵占罪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
![]()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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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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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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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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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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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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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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