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的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其破壞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的行為會危害通訊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實施本罪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如出于報復泄憤、嫉妒陷害、貪財圖利等。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通訊設施,包括廣播電臺的發受電波的設施如鐵塔發射臺、發射機房、電源室等;電視臺的發射與接受電視圖象的設備以及有線廣播電視傳播覆蓋設施;郵電部門的收發電報的機器設施;公用電話的交換設施、通訊線路如架空線路、埋設線路、無線線路等;衛星通訊的發射與接受電訊號的設施;微波、監測、傳真通訊設施;國家重要部門如鐵路、軍隊、航空中的電話交換臺、無線電通信網絡;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設施中的無線電通信、導航設施;等等。如行為人破壞的是廣播、電視、電信部門的非直接用于通訊的設施如行政辦公設施、日常生活設施或者雖屬廣播、電視、電信設施,僅屬于一般性的服務設施,如賓館、單位內部的閉路電視網絡,城市中的公用電話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電話等等,都不屬于本罪對象。對之進行破壞的,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論處。此外,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施才能成為本罪對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雖已制造完畢但未安裝交付使用的,對之進行破壞,亦不構成本罪。這是因為,只有對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施進行破壞,才能給公共安全帶來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則是構成本罪的一個重要條件。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方法多種多樣,如拆卸或毀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重要機件,砸毀機器設備,偷割電線,截斷電纜,挖走電線桿,故意違反操作規程,使機器設備損壞,使廣播、電視、電信通訊無法進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則同時觸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根據對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處理原則,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論處。 構成本罪,只須在客觀上實施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可成立.。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訊設備因遭受破壞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廣播、電視、通訊不能正常進行,使不特定多數的單位和個人無法正常收聽、收看廣播、電視,或者進行其他通訊聯絡活動,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嚴重后果。如果行為人破壞通訊設備并不影響正常通訊的部件,或者僅將一戶的電話機盜走,并不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認定。視情節可作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處理.。.。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義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認定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立案標準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量刑標準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量刑情節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職務侵占罪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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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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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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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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