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襲警罪量刑標準 |
|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襲警罪定義 ●襲警罪構成要件 ●襲警罪認定 ●襲警罪立案標準 ●襲警罪量刑情節 ●襲警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虐待部屬罪 ·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投降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聚眾斗毆罪 |
![]()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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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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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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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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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學士 執業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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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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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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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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