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量刑標準 |
|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定義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構成要件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認定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立案標準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量刑情節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組織賣淫罪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窩藏、包庇罪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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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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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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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慶斌 律師 |
執業20年 |
139211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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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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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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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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